上海高院和上海二中院审判违法行为
JUDICIAL PROCEDURAL VIOLATIONS · PUBLIC RECORD
案号:(2025)沪02行初177号 / (2025)沪行终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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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程序违法行为
以下违法事实均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加盖证明专用章的档案材料为据,包括:立案审批表、审判流程情况表、案卷材料、裁定书正本等法院自身档案。所有个人姓名均已脱敏处理(以X代替)。
未告知合议庭组成,剥夺原告申请回避权严重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5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5条
事实陈述
  • 上海二中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案号(2025)沪02行初177号。
  • 立案后,上海二中院从未向原告周X安发送任何形式的合议庭组成告知书,原告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不知晓合议庭成员的姓名。
  • 直至2025年3月24日裁定书送达,原告方才从裁定书落款处得知合议庭成员为孙X、陈X、王X岩(均为立案庭法官)。
  • 原告查阅了上海二中院的全部案卷材料,案卷中完全没有任何合议庭组成告知书,证明上海二中院自始至终未履行告知义务。
  • 由于未收到合议庭组成告知,原告无法在审判前审查法官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申请回避权被完全剥夺。
违法分析
《行政诉讼法》第4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行使申请回避权的前提是知晓合议庭组成人员。上海二中院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剥夺了申请回避权。这一程序违法行为直接影响审判的公正性,属于严重程序违法。
证据来源
上海二中院案卷材料(加盖证明专用章):案卷中无任何合议庭组成告知书,证明上海二中院从未履行告知义务
(2025)沪02行初177号裁定书:原告首次从裁定书落款处得知合议庭成员姓名
未通知开庭,未实际开庭审理严重
陈X(陈琪)以立案庭法官身份参与立案审查,又以行政审判庭承办法官身份参与审判,应回避而未回避严重
立案庭越权组建合议庭,行使行政审判权严重
已立案后又裁定「不予立案」,程序三重矛盾,院庭长负有监督责任严重
未向原告发出书面补正通知,直接裁定驳回,剥夺原告补正权利严重
综合评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存在的上述七项程序违法行为,均属于严重程序违法。尤其是:立案庭越权组建合议庭、法官陈X(陈琳)存在预先偏见而未回避、未告知合议庭组成、未开庭审理;以及已立案后又裁定「不予立案」的三重程序矛盾(裁定类型错误、援引法条不适用、6天极速裁定无程序保障),院庭长依据《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第13条负有监督管理责任;未发补正通知径行驳回。七项违法行为相互叠加,共同构成对原告诉讼权利的系统性剥夺。上述违法事实均有法院自身出具的、加盖证明专用章的档案材料为证,不存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