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程序违法行为
案号:(2025)沪行终288号 案由:行政协议纠纷 违法项目:共5项
以下违法事实均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加盖证明专用章的档案材料为据,包括:行政二审案件立案情况表、审判流程情况表、裁定书正本等。所有个人姓名均已脱敏处理(以X代替)。
一伪造「调卷期间」313天,规避审限预警系统,涉嫌伪造诉讼材料和诉讼文书严重▲
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40条、第51条
事实陈述
- 行政二审案件审判流程情况表(加盖上海高院档案材料证明专用章)「调卷期间」栏记载:2025年4月28日至2026年3月36日,共计313天。
- 本案系上诉案件(非申诉案件),卷宗由上海二中院依法移送上海高院,不存在需要向其他法院调阅卷宗的情形。审判流程情况表中将扣除审限原因填写为「申诉案件调卷期间」,与本案系上诉案件的事实直接矛盾。上诉案件与申诉案件是性质完全不同的诉讼程序,不存在混淤的可能,属于故意错误记载。
- 上海高院于2025年4月25日立案,4月28日以「异步庭审」名义要求当事人提交材料,但实质上仅为资料收集,并未进行任何实质性庭审,卷宗已在此前到位,不存在调卷的实际需要。
- 该「调卷期间」记录长达313天,远超本案实际审理周期,且延伸至2026年3月36日,已超出裁定作出日期(2025年8月27日)达6个月以上,自相矛盾。
- 【处分条例定性】审判流程情况表属于官方诉讼档案材料。将上诉案件故意记载为申诉案件并据此扣除313天审限,符合《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40条「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其他诉讼材料」的构成要件,以及第51条「伪造诉讼、执行文书」的构成要件。两项违法情节严重的,均可对相关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 【铁证:实际审理天数为-189天】审判流程情况表中「实际审理天数」栏显示为 -189 天。计算逻辑:本案实际审理周期为124天(2025年4月25日立案→8月27日裁定),减去伪造的313天调卷期间,得出 124 - 313 = -189天。一个案件的实际审理天数在物理上不可能为负数,该负数本身即是伪造行为最直接、最无可辩驳的书面证据,无需任何推断。
- 【高院领导审批失职】上海高院裁定书须经庭长审核、院长(或分管副院长)签发。审判流程情况表与裁定书同属同一套案件档案。高院领导在审批裁定书时,应当审查并发现:①「实际审理天数」为-189天这一物理上不可能的数字;②「调卷期间」结束日(2026年3月6日)晚于结案日(2025年8月27日)达6个月;③本案系上诉案件而非申诉案件。高院领导明知上述矛盾而仍签发裁定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第13条、第15条,负有严重的监督管理失职责任。
违法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规范,「调卷期间」系法定的审限扣除事由。本案中,上海高院在审判流程情况表中记载长达313天的「调卷期间」,而本案根本不是申诉案件,亦无调卷的实际需要。该记录与本案系上诉案件的事实直接矛盾,且「调卷期间」结束日期(2026年3月6日)晚于结案日期(2025年8月27日)达6个月以上,自相矛盾。最关键的是:审判流程情况表「实际审理天数」栏显示为 -189 天(124天实际审理 - 313天伪造调卷 = -189天)。一个案件的实际审理天数在物理上不可能为负数,该负数是伪造行为最直接、最无可辩驳的书面证据。上述记录导致313天审限被违法扣除,规避了法院审判管理系统的超审限预警。上海高院裁定书须经庭长审核、院长(或分管副院长)签发,高院领导在审批裁定书时应当发现-189天这一物理上不可能的数字,却仍签发裁定书,依据《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第13条、第15条,负有严重的监督管理失职责任。审判流程情况表属于官方诉讼档案材料,将上诉案件故意记载为申诉案件并据此扣除313天审限,符合《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40条(故意伪造诉讼材料)和第51条(伪造诉讼文书)的构成要件,情节严重者可对相关人员给予开除处分,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
证据来源
行政二审案件审判流程情况表(加盖上海高院档案材料证明专用章):载明"调卷期间:2025年4月28日至2026年3月6日,共313天"
行政二审案件立案情况表(加盖上海高院档案材料证明专用章):显示本案系"上诉"案件,非申诉案件
异步审理记录(2025年4月28日):证明审理时卷宗已到位
二超法定审限34天作出裁定,且未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批延审严重▼
三未审查上海二中院的审判程序违法行为,怠于履行监督纠错职责严重▼
四绕开上海二中院裁定理由,自行另立反驳理由,超越二审审查权限严重▼
六审判流程情况表将本案错误记载为"申诉案件",与立案情况表直接矛盾严重▼
综合评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存在的上述六项程序违法行为,全部属于严重程序违法。其中最为严重的是:审判流程情况表将本案(上诉案件)故意记载为「申诉案件」,与立案情况表直接矛盾,导致313天审限被违法扣除,掩盖了超审限34天的事实。最具决定性的铁证是:审判流程情况表「实际审理天数」栏显示为 -189 天(124天实际审理 - 313天伪造调卷 = -189天),一个案件的实际审理天数在物理上不可能为负数,该负数是伪造行为无可辩驳的书面证据。上海高院裁定书须经庭长审核、院长(或分管副院长)签发,高院领导在审批裁定书时应当发现-189天这一物理上不可能的数字,却仍签发裁定书,依据《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第13条、第15条,负有严重的监督管理失职责任。上述行为符合《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40条(故意伪造诉讼材料)和第51条(伪造诉讼文书)的构成要件,情节严重者可对相关人员给予开除处分。上海高院同时对上海二中院的多项程序违法行为未予审查,并以不同理由维持原裁定,未依法履行二审监督纠错职责,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上述违法事实均有法院自身出具的、加盖证明专用章的档案材料为证,不存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