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原始文件 · 档案证据
法院原始证据
以下文件均为法院档案材料原件,加盖"档案材料证明专用章",具有完整法律效力。本站对所有个人姓名作脱敏处理(第二字以"X"替代),护照号码等个人信息亦已隐去。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审批表
(2025)沪02行初177号
2025年3月18日
内部审批文件关键记录
- 案由:行政协议
- 收到诉状日期:2025年3月10日
- 当事人:原告周X安 Zhou X. An;被告上海市宝山区高境镇人民政府
- 审查意见:裁定不予受理(陈X韬签批,2025年3月18日)
- 领导批示:裁定不予受理(陈X琪签批,2025年3月18日)
- 立案时间:2025年3月18日;案件编号:(2025)沪02行初177号
- 发出裁定书日期:2025年3月24日(立案后第6日;提交起诉状后第14日)
- 裁定书援引法律:《行政诉讼法》第51条第2款"7日内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但实际已超14日且已正式立案,该条款根本不适用
违法要点
三重时间线矛盾:①收到诉状3月10日→立案3月18日(已超法定7日期限);②立案3月18日→裁定书3月24日(立案后第6日,提交起诉状后第14日);③裁定书援引"7日内不予立案"条款,但距提交起诉状已14日且已正式立案,该条款根本不适用——裁定书援引的法律与事实自相矛盾。立案当日陈X韬与陈X琪同日作出"裁定不予受理"批示,立案与否决同日发生,是立案庭越权审判的直接证据。
(2025)沪02行初177号裁定书
(2025)沪02行初177号
2025年3月24日
司法裁定裁定书原文(脱敏处理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沪 02 行初 177 号
起诉人周X安(ZHOU X. AN),男,1974年XX月XX日出生, 美利坚合众国国籍,联系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地址已隐去],护照号码 [护照号码已隐去]。
委托代理人许X燕,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周X安(ZHOU X. AN)的起诉状。起诉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宝山区高境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高境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注: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涉及实体争议内容(财政扶持资金金额、个人所得税等),与本站披露的程序违法问题无关,此处省略。本站仅披露两级法院的审判程序违法行为,不涉及实体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注:本院对起诉条件的实体认定意见此处省略。本站仅披露程序违法问题:立案庭越权组建合议庭、未告知合议庭组成、未发补正通知、援引不适用法条等。】
对周X安(ZHOU X. AN)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 内, 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审
审
判
判
判
孙X斌 陈X琪 王X岩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李X柳
书 记 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
第五十一条
……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 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 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 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二审案件立案情况表
(2025)沪行终288号
2025年4月25日
案件管理文件关键记录
- 案号:(2025)沪行终288号;原审案号:(2025)沪02行初177号
- 原上诉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案由:行政协议
- 上诉人:周X安 Zhou X. An
- 案件标记:涉外(√)
- 审查人意见:同意立案(周X琦,2025年4月25日)
- 审批人意见:同意立案(袁X玮,2025年4月25日)
- 承办人:张X帆;审判长或庭长:唐X英
违法要点
本表明确标注上诉案件类型为"对判定不予受理不服",案件性质为"上诉"(非申诉),与审判流程情况表中"申诉案件调卷期间"的记载形成直接矛盾——上诉案件与申诉案件系完全不同的诉讼程序,同一法院出具的两份加盖证明专用章的官方文件,对同一案件的案件类型记载直接矛盾。
行政二审案件审判流程情况表
(2025)沪行终288号
2025年10月13日(打印日期)
案件管理文件关键记录
- 立案日期:2025年4月25日;移交审判庭:2025年4月25日
- 审判长:唐X英;承办人:张X帆;合议庭:邵X燕;书记员:陶X华
- 第1次庭审:2025年5月28日,第八法庭,15:00–16:00(法官要求提交材料,无实质审理)
- 第2次庭审:2025年6月5日,微法庭,15:00–18:00
- 扣除审限:2025年4月28日至2026年3月6日(填写为"申诉案件调卷期间",共313天)
- 法定审限:共91日;实际审理:125日;超审限34天(√)
- "批准延长审限"栏:全部为空(无任何延审批准记录)
- 结案方式:裁定驳回;结案日期:2025年8月27日
违法要点
审判流程情况表将扣除审限原因填写为"申诉案件调卷期间"(2025年4月28日至2026年3月6日,共313天):①本案系上诉案件(非申诉案件),两者程序性质截然不同;②"调卷期间"结束日期(2026年3月6日)晚于结案日期(2025年8月27日)达6个月以上,自相矛盾;③无任何延审批准记录。上述记录导致313天审限被违法扣除,规避了法院审判管理系统的超审限预警。
(2025)沪行终288号裁定书
(2025)沪行终288号
2025年8月27日
司法裁定裁定书原文(脱敏处理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沪行终 288 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X安(ZHOU X. AN),男,1974年XX月XX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国籍,联系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 海市杨浦区[地址已隐去],护照号码[护照号码已隐去]。
委托代理人许X燕,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X安(ZHOU X. AN) 因行政协议一案,不服上海市 第二 中级人民法院(2025)沪 02 行初 177 号行政裁定,以其符合 立案条件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 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注:本院对上诉人诉讼请求及实体认定意见此处省略(涉及财政扶持资金金额、个人所得税等实体争议内容)。本站仅披露程序违法问题:高院以完全不同的理由(合同主体资格)维持以“无利害关系”为由的一审裁定,属越权改变裁判理由;同时对一审多项严重程序违法谴而不见。】
原审裁定对其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判长 唐X杰
审判员 张X帆
审判员 邵X燕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书 记 员 陶X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 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 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 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12368司法服务热线短信记录
12368短信记录系人民法院官方司法服务系统自动发送,具有官方证明效力,可与法院档案材料相互印证。
2025年3月18日 15:3212368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周X安 Zhou X. An:你与上海市宝山区高境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协议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本院已于2025年03月18日立案,案号为(2025)沪02行初177号。您可以关注"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通过"案沪通"—"我的案件"功能,查询审判组织详情并随时了解案件进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证明意义:证明案件已于2025年3月18日正式立案,案号(2025)沪02行初177号。
2025年3月25日 16:4712368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周X安 Zhou X. An:关于本院(2025)沪02行初177号,案件已于2025年03月24日审结,结案方式为裁定:不予受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证明意义:证明案件于2025年3月24日以"不予受理"方式结案,与立案审批表中"不予立案"裁定形成完整证据链。
2025年3月18日 15:3212368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许文燕:关于本院(2025)沪02行初177号,该案由陈琪法官办理,联系电话是56700000转4030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证明意义:证明案件承办法官为陈X琪,与立案审批表中"领导批示:裁定不予受理(陈X琪)"形成印证,同一法官既作批示又承办案件。
脱敏处理说明
本站对所有法院文件中的个人姓名作脱敏处理,以"X"替代姓名第二字(例:孙X斌、陈X韬、陈X琪、王X岩、唐X英、张X帆、邵X燕、陶X华、李X柳、许X燕)。护照号码、身份证号等个人敏感信息亦已隐去。法院机构名称、案号、日期、法律文书内容等均按原文呈现。